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人:校团委  发布时间:2018-03-31   浏览次数:10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推动学生二课堂活动及素质教育,打造学生自我发展平台等方面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爱好自愿组织的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

第二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校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生自我发展、自我成长为目标,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校院两级建设,普及提高相结合”的社团建设工作思路,采取两级管理模式,一级社团由校团委指导、审批、管理,二级社团由院分团委指导、审批、管理,校社团联合会注册备案。

第二章社团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社团的成立

(一)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长春建筑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组成,社团成员不得少于8

(二)学生成立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书,阐明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成立的必要性。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并上报校团委复核审批后才能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三)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材料要求: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社团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社团成员一览表及学生证复印件、社团活动计划。

第六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

(二)性质和宗旨;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纪律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社团组织负责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组织协调能力及一定的专业能力,且未受过校规处分;

第八条  每个社团可聘请指导教师一名,社团指导教师可聘我校专兼职教师、社会特长人士及校友担任。

第九条学生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社团,学校不准学生成立同乡会一类团体。学校禁止非法组织各类不符合规定的社团活动。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流程图


发起人(8人以上)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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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联合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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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社团(归属校团委审批管理)

二级社团(归属学院分团委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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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纪律,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情况;

(四)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五)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所需经费应来自于所属单位的活动经费、社会赞助以及成员缴纳三部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每年需缴纳50-80元活动经费,各协会可按照本协会章程依规收取会费,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有特殊需要,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收缴;

第十四条  社团财务管理由社团负责人与秘书长共同管理,社团开展活动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方案,社团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支出;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每次活动后须将支出明细在社团内公示。

第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期须将社团财务明细上交校团委审核,并且在社团公告栏公示各社团财务明细。

第十七条  社团经费将用于团委批准后的活动开展、会员证及证书、办公费用等工本费用,其它情况不允许使用。

第四章社团的纳新、变更及注销

  1. 社团纳新

  1. 学校将于每年9月份召开社团文化节,统一组织纳新,各社团根据自己的章程及规定,有秩序的进行纳新选拔;

  2. 各社团新成员必须填写申请表;

  3. 统一时间进行新成员面试,新成员展示相关能力;

(四)面试官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以及社团章程进行筛选,接收新成员;

第十九条  社团变更登记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因毕业或其它个人原因要求变更的,由个人提出并提出申请,经团委同意后,社团进行改选,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二)社团由于转型等原因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在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社团注销登记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社团内部会议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五)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成员会议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第五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开展流程

(一)各社团在开学两周内将本学期所有活动计划(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上报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进行统一分配;

(二)各社团每月初把本月活动方案上交社团联合会,并向学生发布活动时间表;

(三)各社团申请活动时,应将活动方案上交社团联合会,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如本活动开展时需要邀请校外人员参与,需一并提交申请。活动方案由社团联合会存档。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由各社团负责人联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登记表,依前款之规定审批并举办活动。活动结束后,由主要活动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进行总结报告;

(五)社团到校外开展活动,要注意事先现场考察,制定安全议案,注意安全防范。须定期开展例会,每学期至少四次,用于自我总结及研讨社团发展规划。

(六)活动开展后一周内,协会负责人将活动总结,以书面形式上交至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七)社团须定期开展例会,每学期至少四次,用于自我

总结及研讨社团发展规划;

  1.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

社团活动应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及校园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一)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校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二)社团邀请校内外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同时上报校团委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擅自到学生社团中进行社会、政治、学术、宗教等活动。

(三)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冒用相关组织业务部门、指导单位、现存或已被注销、撤销社团之名义开展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学生社团禁止出版非法刊物,且未经学校团委批准,不得擅自办各种刊物。

第六章  社团奖惩

第二十三条 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年度新锐社团,在社团文化节期间予以表彰。

(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2.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3.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特色鲜明,有影响、有实效;

4.活动结束后及时上交活动报道及相关材料;

5.社团财务收支情况清晰,留存账目完整;

6.社团训练情况及开展、参与活动明细表。

(二)优秀社团评定标准:

1.至少举办1次校级大型活动:

2.活动策划完整、宣传到位、学生参与积极性高,活动结束后报道及时深刻;

3.参与或组织校、院级活动达10次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4.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组成考核小组,对社团进行评定;

5.参加过省市级比赛并取得名次可评为“优秀社团”。

(三)新锐社团考核标准;

1.每年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对新成立社团进行定期考核:

2.社团类型新颖,主旨明确,机制健全;

3.社团财务支出明确;

4.每次活动出勤率达到70%以上,活动效果好;

5.每学期至少开5次例会;

第二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具有以下情形将对社团及个人予以处理;

(一)社团连续三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社团联合会予以该社团提出警告,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

(二)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社团联合会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并向全校通报。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社团联合会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三)经考核不合格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进行整顿,经整改无效者,予以撤销;

(四)社团不执行《社团管理规定》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盈利活动,经谈话屡教不改者,社团联合会对该社团予以注销处理;

(五)社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背社团宗旨开展活动,社团联合会给予严重警告一次,严重者立即取消其负责人职务;

(六)协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报销会费,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负责人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五本章程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在长春建筑学院社团联合会工作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长春建筑学院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