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人:校团委  发布时间:2018-03-31   浏览次数:10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畅通学生与学校沟通的渠道,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把教育的主体还给学生,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成才机制的形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校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它的常设机构是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执委会。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全校学生中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优秀复合型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院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加强同其他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相互促进和学习。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我院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为把长春建筑学院建设成富有特色的一流民办大学而奋斗。

章 组织和职权

 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组织形式是主席领导下的部长分工负责制。

学生会执行工作根据学生会章程,具体实施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学生会内部机构由学生干部管理中心、秘书处、组织部、团委宣传部学习部、舍务监督部、资产设备部、生活部、体育部、外联部、保部、少民女生部团结促进部组成。

章  学生代表的选举

十一  学生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凡我校在读学生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

十二  学生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勤奋学习、服务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责;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学生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十三  学生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非学生干部代表应不少于学生代表总数的40%

第十  学生代表选举以班级为单位,各班班委会具体实施本班学生代表的选举工作。各班选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生自由行使选举权。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可以向学校举报。

第十  学生代表的名额每个班级一名。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学生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本班补选。

章  学生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学生代表应当出席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代表的职权。

(一)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二)依照相关规定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三)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享有被选举权;

(四)向学校、各学生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回复;

(五)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反映学生对学院管理中各种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第十  学生代表应履行相应义务,并受所在班级学生的监督。

(一)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自己参加的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代表有义务积极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做好学生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及时向本班学生传达会议精神。

(二)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保持与本班同学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同学服务;代表应回答本班同学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十 学生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学生代表丧失长春建筑学院学籍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被罢免的;

)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第十  学生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小组,原则上,每个院系设一至两个代表小组。组长由代表小组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代表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小组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学生,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学生代表大会执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代表小组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学生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制度由学生代表大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