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进行时||长春建筑学院校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公开材料
发布人:校团委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次数:16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组织名称

本会全称是“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组织宗旨

学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四条 组织原则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基本任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六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组成

凡属本校在籍的中国学生且承认本组织章程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二)对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参加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一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制定及修订本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长春建筑学院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设有学生会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四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设置有主席团,主席团实行主席轮值制,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十七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十八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职能: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主要负责学生会对内对外一切工作的统筹领导,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对外代表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完成工作。

第二十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空缺时,由下一任执行主席暂时代理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设有主席团及权益保障部、秘书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5个部门。

第二十二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成员原则上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0人,学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组织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学生会接受校学生会在工作方面的指导、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帮助;与校学生会密切联系,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作风建设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条 述职评议制度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七章 基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选举办法

本会实行各学院(系)学生会推优纳新制度,即在学期开始时校级学生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各学院(系)学生会向学生会推选人员,推选人员人数应不超过各学院(系)学生会人数的40%,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推选人员由秘书部收集信息,联络主席团成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进行选举,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为1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三十二条 换届制度

本会实行换届选举制度。欲竞选者须先填写竞选申请表,写明相关信息,并准备竞选材料,按时参加竞选。竞选中须遵守相关规则。

第三十三条 例会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实行例会制度,即定期举行学生会全体会议;各部门定期举行部门工作会议。通过例会对以往工作做出总结,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讨论,做出部署。

第三十四条 考勤制度

秘书处负责监督各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将各部门出勤情况及时反馈给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请假制度

学生会成员应该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各部门可具体规定请假细则。

第三十六条 考核制度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扰乱学生会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学生会形象或工作不积极者,经研究讨论、半数以上同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开除会籍等内部处分。

第八章 章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会组织秘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为保证章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本章程因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而需做出修改时,由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更改。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1.长春建筑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2.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3.长春建筑学院第二十四届学生会主席团由5个席位组成,并通过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现象;

4.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一、长春建筑学院第二十四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由长春建筑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二、长春建筑学院第二十四届学生会主席团由5个席位组成。

三、长春建筑学院第二十四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根据按照《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候选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四、长春建筑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因病、因事请假的,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主席团候选人名单、一次宣读付诸表决。

五、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由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排列顺序不分先后。

六、本选举办法经长春建筑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七、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选举时,如发生本选举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31117

召开地点:

长春建筑学院建筑与规划学院国际学术报告厅A

代表数量:正式代表157

主要议程:

1.听取、审议第三届学生会委员会、第二十三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草案)

3.选举产生第二十四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选举结果:按照《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有关规定,长春建筑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会选举出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5名。

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TiXBDYUA1x9DQtvp20J1lw



八.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和《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并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确定代表名额。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各选举单位于1028日前完成了代表推举工作。

第一条:代表名额总数及分配

1.代表名额:

从长春建筑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经校党委批准,确定本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为157人,约占我校学生总数的 1%,本次大会拟定学生会代表157人。其中男代表99名,占正式代表总数的63%;女代表58名,占正式代表总数的37%;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31名,占正式代表总数的20%;少数民族学生代表29名,占正式代表总数的18%;学生会工作人员代表56名,占正式代表36%

2.代表产生办法:

长春建筑学院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不少于25%,且要求兼顾政治面貌、年级、专业、民族等因素。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条:学生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代表候选人具有先进性。代表候选人应是全校学生中的优秀分子或在校、院各级学生组织从事学生工作或担任骨干职务的学生干部;

2.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3.积极投身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完成党团组织交办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和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

4.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同广大青年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受到青年学生的拥护和信任;

5.坚持原则,以对学生会的事业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学生组织和青年学生的意见,正确行使学生的民主权利;

6.要求学生代表成绩优异,校内无违纪现象。

第三条:学生代表产生的程序

各基层团委应在校团委的领导下,按分配名额和层级构成,广泛征求学生意见,选举产生正式学生代表,具体程序如下:

1.各基层团委以团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团支部会议商讨学生代表提名人选。

2.各基层团委根据团支部商讨的基层学生代表提名人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以适当方式在院内公示。

3.代表候选人提名人选经审查同意后,召开学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由基层学生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正式表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正式学生代表人选,实际出席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并将选举情况上报。

4.学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将面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获得正式代表资格。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长春建筑学院委员会所有。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校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制定制度。

第二条 学生干部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学生干部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评议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院(系)学生会干部评议会由学生代表、院(系)党总支书记、团委支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

第五条 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六条 述职人员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

第七条 全体学生干部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

第八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

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 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3) 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4) 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5) 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九条 述职结果将作为对学生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春建筑学院学生会。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吉林省学联秘书处邮箱xuexiaobu2014@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